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林報道:廣州市法制辦11日就新起草的《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》公開徵集意見。仲裁費分為受理費和處理費,其中受理費與現行收費標準對比,取消了每個爭議金額等級的彈性收取空間,按照現行彈性空間的最高比例收取。
  徵集意見稿提出,處理費按照實際辦案中的支出,原則由敗訴方承擔。主要包括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、開庭而支出的住宿費、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;證人、鑒定人、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費、交通費、誤工補貼;咨詢、鑒定、勘驗、翻譯等費用;複製、送達案件材料、文書的費用等。
  受理費繼續實施預交制度,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,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。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,應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。確實存在交費困難的申請人,經廣州市仲裁委同意,可以緩交,未經批准緩交的,過期默認為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。
  意見稿還就預交費後提出撤回仲裁申請的情況,以及相應退回預交費用比例進行了規定。如果撤回申請提出前,仲裁庭組成並已開庭審理的,案件仲裁費用原則上不予退回。特殊情況,由仲裁庭決定,可按不超過仲裁費用10%-20%的比例退回。
  張林  (原標題:《廣州仲裁委員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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